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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欠费该不该并入银行“黑名单”

http://www.cb-h.com .●曹 倩 本报记者 邓大洪 2007.5.15 ...中国商报网站

    电信和银行即将“联姻”,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平台,手机欠费用户即将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

    近日,信息产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银行和电信企业将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平台。这就意味着,银行在与电信“联姻”后,一旦电信部门把拖欠话费的“老赖”名单提供给银行,个人拖欠话费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这将影响到当事人在银行申办房贷、车贷等。吉林、深圳等一些省市已进入试点。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质疑。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安念念。

手机被冒用欠费将进“黑名单”?

    (有媒体报道,家住北京石景山区的康先生接到了移动公司手机欠费通知单,但康使用的手机并没有欠费,康带上身份证到移动营业厅一查询,以康的身份证注册的手机号有37个,共欠费9万多元,但签字不是康的笔迹,最后处理的结果是“可能是代理商所为”,移动公司没有让康交这笔钱,但网上挂在康身份证上的不良记录却没有消除。康先生后来去换机子,跑了好几家营业厅,一查他身份证有欠费不良记录,都拒绝给他换,后来他在西直门营业厅,几经交涉,通过销售人员的查询,证实欠费手机不是他,才换给康先生手机。现在电信与银行信用“联姻”,康先生担心,“要是这个不良记录进入银行信用系统,那我在银行办贷款和信用卡是不是会受到影响?”)
    记者:因代理商过错,造成机主身份证被人冒用形成的欠费不良记录,进入银行“黑名单”是否合适?
    安念念:我这里要申明的是,由于我对你列举的案例了解不全面,不能对你列举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只能就类似的情况谈点看法,故我说的话不能作为此具体案例的是非判断依据。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手机机主与电信公司及销售代理商之间的法律地位关系。销售代理商与消费者(手机机主)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服务合同关系,电信公司与手机机主属于平等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工作人员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中的“非法使用”不仅指不能用于营业外的其他目的,也包括对于欠费信息是否真实进行核查。
    从《指导意见》规定可看出,销售代理商过错造成的机主欠费不良记录,属于错误的不良记录,将其纳入银行信用库,属于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行为。
    记者:如果电信部门把错误的不良记录纳入了银行信用库,会给机主本人带来哪些影响,遇到类似情况,应如何处理?
    安念念:根据《指导意见》,银行和电信企业进行信息共享的平台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就意味着,银行在与电信企业实行信息共享后,一旦电信部门把拖欠话费的“老赖”名单提供给银行,个人拖欠话费将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这将影响到当事人在银行申办房贷、车贷等。可以说电信公司把错误的欠费不良记录纳入银行信用库,对消费者来说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因信用评价记录机构的过错导致用户利益受损,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记者:如果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造成电信欠费的不良记录,这个责任应该谁负?
    安念念:如果能够证明电信企业在审查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审查不严的,电信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电信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着过失,他们自身肯定是不会承认,丢失身份证者,怎么能证明电信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审查过失?
    安念念:其实这个很简单,电信企业办理实名制业务,与银行办理开户或消户一样,电信企业需要对申请办理人进行身份核实,即核实申请办理服务者所持的身份证是否是他本人的,核实无误后并要申请人签字。签字笔迹是重要证据,有人用你丢失的身份证去电信公司办理业务,留下的笔迹自然不会是你的。只要欠费服务项目留下的笔迹不是你的,这就可能是电信公司审查过失造成的。

“霸王条款”争议欠费谁之过

    (张某在中国移动办了GPRS无线上网卡,包月先交了半年的钱,小张用满了6个月后,再也没有用GPRS上过网,到外地出差去了。过了几个月,中国移动通知张,问张还用不用GPRS服务,小张说“不用了。”对方让他带上身份证去营业厅注销,还要交40元钱,“不知什么费用,好像是罚款吧。”小张感到纳闷,“我用了6个月后并没有超用,怎么要交罚款呢?”移动公司告诉他,你不用了,应该马上来注销,但你没有注销。小张百思不得其解,“我既没超用,也没欠你的费,为什么要交罚款?”移动公司却说,你当时签的有协议。小张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没有理会此事。现在小张担心了,“要是这个欠费记录进入了银行信用系统,那我的损失可就大了!”)
    记者:对服务协议有争议造成的欠费记录,应不应该纳入银行信用库?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有人说把手机欠费纳入银行信用库,是把电信公司的管理漏洞和霸王条款造成的用户欠费责任,全归结到消费者头上,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
    安念念:(笑)我还是只对现象不对具体事件。电信企业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因合同争议造成的欠费记录,即使电信企业是守约方,该失信行为也应经由第三方机构(如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后,才能纳入信用记录。
    而且,《合同法》第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电信企业收费名目繁多,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很多用户之所以产生费用拖欠,就是因为电信收费的不明确和不规范造成的。把手机欠费纳入银行信用库,是电信行业在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缺失的情况下,将本来自己应承担的损失和风险由消费者来承担, 是把电信公司的管理漏洞和霸王条款造成的用户欠费记录责任,全归结到消费者头上。属于消极行为。
    记者:央行发言人说,银行方面不会根据电信方面的不良记录,“一票否决”,银行有能力对欠费记录分清哪些是恶意哪些是非恶意吗?
    安念念: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恶意还是非恶意,是有过失还是无过失,只能通过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况来判断。而不良记录本身并不能反映该不良记录的成因。

建立银行“黑名单”条件是否成熟?

    (有消息称,根据2001年的统计,当年中国因盗用通信设施和用户恶意欠费的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户均60元以上。这个数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据了解,200亿元是最保守的计算。因为2001年是中国电信业动荡的一年,分拆合并不断进行,再加上各个运营公司刻意隐瞒用户欠费数字,专家认为这个数字有可能更多。)
    记者:前面我们讨论了两个问题,似乎都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的,但实际上电信运营商也有很多苦衷,就是数以亿计的欠费收不起来,而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电信欠费进入银行“黑名单”条件已经成熟?
    安念念:据了解,央行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质检总局、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加紧协商,争取尽快将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奖励评优、欠税等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库系统。
    上述作法是可取和应该的,因为以上信息与电信欠费情况不同,上述这些信息来自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所涉不良行为都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而电信缴费则完全是企业的收费记录。更何况,电信企业在其诚信方面不能对消费者提供任何保证和承诺,如电信企业经常收费发生错误,其服务规范中亦存在大量霸王条款等。其单方面对消费者的诚信状况作出的判断,在权威性和公信力方面值得质疑。因此,目前手机欠费信息纳入“银行信用库”条件尚不成熟。
    个人信用属于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受到上至国家宪法,下至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而目前电信业务还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电信企业仰仗其市场垄断地位而招致的管理漏洞和霸王条款满天飞,手机销售代理商的无诚信行为,电信收费的不明确和不规范等,在这些现实情况下,电信企业作为市场的一方参与者,其无权就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指数进行裁决和判断。如电信企业所掌握的消费者的手机欠费信息,可以不加限制地径直进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那将造成一场不和谐的社会灾难。
    记者:虽然电信欠费纳入“银行信用库”条件尚不成熟,是否意味着条件成熟了,就应该纳入银行信用库,电信信用纳入银行信用库是必然趋势?
    安念念:是这个道理,但必须条件成熟后方可行。
    记者:您所说的条件成熟指哪些方面?
    安念念:建立全面的信用系统的条件,我们认为有三个:一是成立统一的官方信用评价机构;二是制定《个人和企业信用法》;三是完备的信用查询和听证程序。
    也就是说电信企业认为哪个用户欠费是恶意的,不能你自己说了算,需要官方的信用评价机构核实认定后,方可进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和企业信用法》的制定和信用查询、听证程序的规章,这需要立法及相关部门调研论证后制定。我们期望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积极推动信用立法和相关制度机构的设立,在法律及相关制度成熟后,再考虑把电信欠费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否则欲速则不达,结果只能是“拔苗助长”。

■读者来信

冒名欠费的恼人经历

    4月初,中国联通公司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文件送达公司共同给我邮寄了一封“律师通知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联通北京分公司资料显示,在您名下的手持移动电话号码为133112×××××的通话服务费共计753.06元至今未交……请于接此函后七日内到联通北京分公司各营业厅全额交纳(七日内到营业厅交纳话费可免交滞纳金),否则我们将接受联通北京分公司委托,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催收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我日常居住地址不是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因此,我看到此律师函时已是4月底了。按照律师函上的说明,如果我不及时处理,将会引来更大麻烦,因此,事情一下变得很棘手,同时,这突如其来的“冒名欠费”事件也无端地给我的生活增添了很多麻烦。
    在与联通公司联系确认此事件及律师函真实后,按照律师函上的一个提示:“如果您不欠联通北京分公司话费,请向某某公司(文件送达公司)说明情况”,我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说明此号码为冒名。
    在与联通咨询如何解决此事时,我回忆起5年前我曾在南京遗失过身份证并随即回北京补办,联通客服人员听后表示,我应去当地管片儿派出所开具“身份证补办证明”,拿着补办证明和律师函去指定营业厅办理登记。
    可当我来到派出所后,户籍业务人员却告诉我不能给我开出证明。原因是我在2002年丢失身份证后非常着急,因此在补办身份证时也办的是“加急业务”,而这种业务的补办和领证均不在当地派出所,而是在一个统一的业务中心,所以派出所并没有我当时的补办记录,因此无法开具相关证明。
    在此种情况下,我与联通客服人员交涉了半天,客服人员坚持要我开身份证补办证明,而派出所民警却也坚持无法开任何证明。最终,联通客服人员让我带身份证直接到指定营业厅的客服中心咨询。
    事情的解决烦琐而不顺利,让人很光火。可当我到达指定营业厅时,却看见有不少人也是因为有人冒名欠费而前来投诉的,而且客服人员告诉我,每天接待的冒名投诉的人非常多。大家都很生气不是本人持身份证居然也允许入网了,无端给自己添麻烦。
    在我向客服人员出示了身份证后,他们用身份证号反查了客户入网登记信息。让我感到意外的是,登记信息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我丢的那张身份证根本没关系,而是用补办后的身份证冒名入网的,而补办的这张身份证从来没离开过我。最后客服人员帮我分析可能是在求职过程中,复印件信息外流造成的。
    客服人员在投诉理由中写了身份证信息可能外流的途径,并注明机主签字与本人不符,此项会在登记上报后由笔记鉴定辨别。另外,机主入网时留的联系电话也不是我的号码。注明这三项后登记基本完成,客服中心将上报其他部门核查。
    我问客服人员登记后能怎么着?客服人员说:“不能怎么着,就是登记完了提交核查,如果律师事务所再发催缴函你就说已经登记核查了,由于不是你的,所以拒绝缴费。”同时,客服人员还告诉我以后在给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仅限某某使用”,并嘱咐说:“现在换第二代身份证了,你要丢了更查不出来了。”    (北京 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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