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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承诺10%的回报,第二年是24%,第三年40%,”这是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两三年前给投资人的回报承诺。这还只是其一,学校还承诺,根据投资人的投资数额的多少,还会安排就业岗位。如此诱人的投资回报,致使许多人纷纷把钱投入到了该校。记者从一份名单上看到,曹某某,投资30万元;侯某某,投资15万元;王某某,投资10万元……共计300人以上,集资近2亿元。
现在兑现时间快到了,一些投资人纷纷向本报记者反映,担心学校的承诺不能兑现,甚至怀疑学校融资的合法性。
天上的“馅饼”
“我是搞小本经营的,手头有宽余钱,经过他人联系,说如果将钱投资到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不仅有好的收益,还可以在该单位解决相关的人就业。”杨先生告诉记者。加上介绍人的更多的承诺,他向这所学校投进去了20万元。当他拿着该校的意向书后,心想这下自己遇到好事了。
记者了解到,像杨先生这样投资这所民办学校的人还有许多。学校的投资门槛是投入资金5000元起步,10万元、30万元甚至更多不受限制。因为有很好的待遇承诺,许多投资者纷纷加入。
办教育,应该根据教学需要配备相关的人员,但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的人事安排在按钱安置方面有自己的套路。只要你投入5万元以上,就可以根据本人的情况安置其亲戚或自己家里的人就业相关的岗位。在多种因素的压力之下,该校将学生的家长或者投资好的社会人群分为“必须就业、必须安置、放弃或推迟”等多个层面。
记者手中有一份“意向书”,甲方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乙方为投资人。内容如下:甲方为了感谢乙方对甲方新校区的大力支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愿就以下事项与乙方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均自愿履行。甲方在新校区建成后,承诺给乙方一个就业指标,安排乙方人员在甲方就业,甲方就业指标共300个,西安市同意小区只限10个指标……“意向书”上有学院公章和西安联合职业学院校长牛晓勇的签名。
另外,甲乙双方还有一份就业合同附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对乙方所提供资金在合同期内的固定收益,每年进行一次结算,乙方投资满5万元,甲方给乙方一个就业指标,签订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4月。
这是发生在三年前的事情,现在的情况是,该学校已经建起现代化的教学楼,硬件设施从外表看起来还算是不错的。初到该校的人都会对学校大手笔投资很欣赏,加上该校对外宣传称其有雄厚的师资力量,让人觉得民间集资办学这种模式的确不一般。
“三年期限很快就到了,校方能对当初的承诺兑现吗?”杨先生心里很是嘀咕。他通过咨询了解,自己的投资属于个人民事行为,结果很难说。担忧的人不仅仅是杨先生一个人。一些投资人也都担心他们的投资会打“水漂”。
“集资”受到质疑
对于投资者对该校集资的质疑,记者采访代理陕西宝马彩票案的知名律师毛家兴,他说这种情况是何种形式的融资,“要看具体的情况”。毛家兴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那么学校主管部门又有何说法呢?记者采访了陕西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李维民处长介绍说,民办学校资金来源有多种途径,但是如果公开向社会集资是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管什么样的民办学校,其集资行为都应该遵守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至于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集资问题,李维民说,该校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也不介入具体事务。
■相 关
集资办学的背后
一些人对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非法集资的怀疑,还需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但非法集资现象的普遍存在却是事实,特别是近几年非法集资办学可以说是乱相丛生,花样别出。山西南洋国际等校的举办者曾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名目非法集资办学,并将非法集资款占有、抽逃或挪用;利用企业股权转让、变更举办者等方法,逃避法律责任;致使办学经费短缺,债务无法偿还。
教育部曾为此发布的一则通报(教发〔2006〕12号)重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严禁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名目非法集资办学。对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名目非法集资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责成学校整改。”
该通报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民办学校,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管;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审计;高度重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认真审定招生资格,严格审核招生广告(简章);监督民办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及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此通报下发后,民办学校乱集资的现象得到了一定扼制,但民办学校集资纠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2008年7月2日,黑龙江省双城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市文路中学原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