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开发商不是人大代表 |
|
|
|
来源: | 作者:●翟 墨(浙江) | |
|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196名业主,以选民的身份联合签名罢免河东区人大代表、星河花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丁冰,欲借此迫使丁冰屈服,履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一系列合同与约定。
天津人大有关人士分析,星河花园业主可能并非丁冰的选民,按选举法“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才能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这个罢免案可能不成立。而在我看来,即使不存在上述障碍,这样的罢免也并不具正当性——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也就仅仅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而绝不是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的纠纷。丁冰只不过正巧是人大代表,这种巧合并不足以改变问题的本质。
难道一当人大代表,就不能与人有纠纷、一有纠纷就必须让步,不让步就要被罢免吗?
我是业主我弱势,你是人大代表,固然也是一种此消彼长,可以维持某种平衡,让作为人大代表的开发商有所顾忌。但前文已说过,这不过是一种巧合罢了,如果开发商不是人大代表,业主又向何处去发现开发商的命门呢?
这件事确实体现了选民的权利觉醒。但这种觉醒却存在着些许误区,一是不应该把选举权作为市场中交易的砝码,二是不应把选举权局限于某一个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人大代表上。从报道中可知,业主们是在“该做的都做了”之后,不得已才使出“罢免”这个撒手锏的。但业主们应该明白,问题之所以得不到解决,有关职能部门或法院是否作为以及它们的作为是否及时、公正,这才是关键因素。
业主与开发商,好比球场上争胜的两支球队,姑且说业主是A队,开发商是B队,双方本来是势均力敌的,但裁判不公,或存在漏判、误判,遂使A队一直落后——这是裁判的错,不是B队的错,A队应找裁判理论才是,而绝不应该对着B队大喊:“再不让我们进球,就罢免你的人大代表!”
丁冰是纠纷的一方,此时他不是人大代表;即使是人大代表,作为当事人也不适合行使权利,他应该“回避”,你罢免不着人家。诚如业主代表所说,“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不履行,他缺乏最基本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有什么资格代表人民。”我们的环境能否容得下这种突发的、来自民间的或公共舆论的对候选人品格的质疑呢?(2007.5.15)()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