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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立即依法制止8岁女童长跑进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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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黎 明(河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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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孩张慧敏按照她父亲的计划,于7月4日从三亚出发,将在8月28日跑到北京。这个活动被冠以的名称是:“东方小神鹿万里长跑迎奥运”。女孩的父亲张健民坚拒劝阻意见,在媒体关注和诸多争议声中,营养不良的“小神鹿”在酷暑中一路咳嗽着跑过广州,继续朝着北京跑。
专家批评说它“方法不可取,违反科学,后果不堪设想”;具体危害有“肌肉坏死、骨骼变形”,“给骨骼、心脏、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带来严重的损害”。
我认为,断定这件事的是非和该管不该管问题,只有一个理由:它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它侵犯了理性社会的一个原则。
赞助商的表现,比张慧敏的家长更不像话。他们希望孩子多跑路、多参加商业活动。随着赞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张家父女必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中止长跑的意向更难提出。这样,孩子的处境将更加危险。
为保护少年儿童,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马拉松比赛规定了最小年龄限制。中国的规则是“男子满20岁、女子满18岁的运动员,方可准许参加比赛”。张慧敏在今年三月参加过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并受到官员和媒体鼓励,这原本是件错事,继续追捧和怂恿,乃错上加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我们这位8岁的孩子,并非在享受教育和娱乐,她正在从事“作业”,其中承担的至少有一项叫“商业广告作业”。
当监护人的表现明显不合理,当监护人正在做一件对被监护人有害的事情,应由社会力量出面干预。我们的社会组织和公众,明知监护人做了不利于孩子的事却只是议论、劝阻,这里有个可悲的原因,即在下意识中将孩子视为家长的“私产”,将非暴力损害被监护人的事情看做他人“家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长跑活动沿途的各政府机构和社团组织,都可以出面加以制止。这样做,是符合国内法精神和“国际惯例”的。印度警方就曾经封锁道路阻止长跑神童布迪亚·辛格,因为政府指令严禁幼年的辛格参加马拉松活动,理由就是不得侵犯儿童权利。现在,政府不该作为旁观者了,需要做的是,立即依法制止“8岁童万里长跑迎奥运”活动。(2007.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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