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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雇人扔乞丐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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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李甘林(湖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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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干部迎接上级卫生检查时,将镇上一名流浪人员用车拉到荒郊野外遗弃。在海拔1400米多高的秦岭山上,该青年乞丐最终死亡。陕西某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某,起初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拘,目前被取保候审。
仅仅为迎接上面的卫生检查,民政干部居然雇人将“有损”当地形象,且正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扔到外地,导致其死亡的恶劣后果,当事人受到涉嫌犯罪指控,是合乎法度和情理的,但当地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刑拘(目前被取保候审)嫌犯,我以为是不妥当的。
明知乞丐患病,胡乱一扔到外地会造成严重后果,他却仍然一意孤行,坚持这么做,显然,这根本就是对乞丐生命安危的一种漠视。换句话说就是,这个民政干部应该遇见或能够遇见乞丐死亡这样的结果发生,但他没采取补救措施,阻止乞丐死亡后果的发生——这涉嫌故意杀人了。
如果检察院对这类行为认定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的话,不仅不利于保护包括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而且,客观上更会纵容或默认这些管理人员进行无视公民人身权和生命权的野蛮事件的大量滋生,因为即便是把人处理死了,也不过是“玩忽职守”,后果一点儿也不严重,而且死亡赔偿也有政府扛着,没什么大不了!
因此,笔者以为,对这类行为,检察院至少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具体当事人进行指控、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依法另行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我们的官员也会敬畏生命,哪怕是乞丐的生命,才有可能使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权和生命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这样的“恶”,必须惩一儆百!(2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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