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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校卖地还债背后的“地盘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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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阮占江(北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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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来媒体高度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明确指出,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国土资源部能如此直接、明确地叫停一些高校卖地还债的行为,确实不失为维护我国土地法律权威的积极举措,值得充分肯定。
正如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所强调的那样,我国高校用地的性质其实是教育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对此,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遗憾的是,不仅此前一些高校早就悄悄进行了卖地还债的实际性操作,而且相关部门对其态度也是相当的暧昧。今年9月12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回答如何解决高校两千亿债务问题时更是明确声称,高校可以进行土地置换偿还债务,实际上很多学校已经通过校园置换把这债务偿还掉了。还记得周济的这番讲话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质疑。
高校卖地还债行为,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我的地盘听我的”的狭隘“地盘意识”。
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循和实施,那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要想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各种土地违法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就不仅需要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违法用地案件的发现、查处和惩罚力度,尽快改变以往那种反应迟缓、执法相对乏力的状况,也需要逐渐注意遏制和清除一些政府部门官员脑海深处的“地盘意识”,确保其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从根本消除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的土壤。(2007.1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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