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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个什么“饭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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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楚一民(湖南)2007.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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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有些企业辞退员工让工龄‘归零’等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规避不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人大法工委的这一解释,无疑十分准确、也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这不仅因为,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文来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无终止时间”合同,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合同,只要合乎相应的法律条件,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可以像固定期限合同一样被解除;更在于,旧有的“铁饭碗”式的劳动关系,其实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美好,也并不多么值得留恋或向往。
众所周知,所谓“铁饭碗”,实际上是对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体制内城镇人员就业方式的一种比喻性描述(其对应物一般是农村农民的“泥饭碗”)。虽然,在这样一种就业方式下,劳动者似乎享受了许多时下劳动者往往感到缺乏的好处,如事实上的终身雇佣、劳动关系高度稳定以及医疗报销、福利分房等等,但从本质上看,如此“铁饭碗”只不过是“看上去很美”,其内在质地、立足点是有根本性的致命缺陷的。因为该“饭碗”之所以“铁”,并不是劳动者内生自发权利的产物,而仅仅是外在权力强行规制的结果——如什么样的人有资格端该饭碗、饭碗的饭量(工资)的多寡、福利待遇的高低厚薄等等,劳动者自身其实既无多少参与权,也没有什么选择权,一切都须依仗权力(且主要是行政权力)自上而下,依户籍、身份乃至人身血缘关系进行论资排辈的定夺、赐予。
很明显,这种被生硬计划出来的权力型的所谓“铁饭碗”,是与我们时下矢志追求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如自由选择、限制权力——格格不入的,既妨碍市场效率,也损害社会公平。这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我们期待的“饭碗”,无论合同期限固定与否,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外在权力型的,而只能是内生权利型的。毕竟,所谓“合同”,原本就是在自愿、平等、公正基础上对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系列约定组合。
以此回头审视一段时间以来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争,不难发现,其实质说到底仍然还是一个权利配置或者说权利与权力的结构关系如何调整的问题,比如说,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如何平衡、兼顾?在行政权力很大程度上退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种新权力类型的强势资本权力,在弱势的劳工权利面前,如何能得到有效节制?更进一步,再如,要强化弱势的劳工权利,究竟应该是更借助于传统的行政权力、外力干预,还是努力培育其内在的自我组织(工会)、自我行动(谈判)议价的能力?
无疑,如果这些问题都能依据市场经济、社会法治的根本原则,渐次得到解决,那么,不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铁饭碗’”这样的疑问将不成为问题,而且诸如“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固定以及究竟该如何固定、不固定”这类现在看起来似乎显得很棘手、让各方都感到困惑甚至慌乱的矛盾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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