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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追小贩“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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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于 平(北京)2007.1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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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时遇到商贩逃跑,城管的正确执法行为是什么?”近日,面对媒体提问,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表示,对于流动商贩逃跑,他们不鼓励采取追赶的执法方式,“因为这种执法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记者追问:“如果发生了追赶行为,是违法的吗?”“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韩利补充说。
对于城管部门这样的表态,我深以为然,我所居住的城市,经常上演城管与小贩的“生死时速”:或是在车流密集的马路上,小贩奋力奔跑,城管紧追不舍;或是被城管执法车猛追的三轮车或马车,慌不择路冲上立交桥、高速路;或是小贩的机动车在逃跑中被几辆厢型货车四面围堵,勇猛的城管跳上车与小贩争夺方向盘……这些情景,每一幕都堪称惊心动魄,小贩的生命、路人的生命以及公共的安全,全都悬于一线间。
但是,我对城管部门对追小贩行为采取“不鼓励”态度,以及“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的观点不能苟同。
的确,中国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说城管不能追小贩,但是,行政法中却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比例原则”。也就是说,执法者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适当、正当、理性、均衡。通俗点说,“比例原则”就是适可而止,不能无限扩大行政执法的范围与强度。小贩既已离开,无证摆摊行为已经终止,那么城管的执法目的已经达到,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多跨一步”,去追赶小贩了。因为,“多跨一步”即越位。
“比例原则”被认为是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在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誉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一样,属于“帝王条款”。可见,城管追小贩虽然没有违反明确的法条,但却违反了最基本的行政法法理,因此,轻易断言“不违法”,显然站不住脚。
生活是复杂的,法律不可能将“城管追小贩”这类细节,都规定得清清楚楚,这就给城管以充分的自由裁量余地,可是“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没有节制,它必须恪守法律的精神,执法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可逾越起码的底线。大马路上不能追逐,否则很危险,这是常识,城管不能视而不见。警察追罪犯,是因为罪犯具有高度危险性,可小贩都是些普通小老百姓,有必要如此死追猛赶吗?
因此,对于城管追小贩,我看不能采取轻描淡写,毫无约束的“不鼓励”。城管部门制定严格的执法规范,将此列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这才是对法律,对人民生命安全的负责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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