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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末位淘汰”为“首位刺激”,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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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魏 冕(河北)2007.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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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有关劳动权益的消息格外引人注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也就是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各地许多单位普遍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就将是违法的了。网上的热议可以想见,多数人指责企业推行末位淘汰制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理应违法必究、强制取缔;但也有少数人认为,末位淘汰制可以形成竞争机制,从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此企业自主权不容干预。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应该说,两方面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从理论上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完美无瑕的,末位淘汰制作为企业的一种绩效管理制度,虽然有种种弊端,但还不至于与“丛林法则”相提并论,事实上,它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激励员工、有效分流等方面起到了很现实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又不能不承认,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势管理,由于某些企业管理者的偏狭和蛮横,往往被淘汰的并非是真正的“末位”者,如此,激励员工的目的非但没有达到,反而容易造成员工心理负担过重、同事关系紧张等恶性情况。为此,我在为末位淘汰制做理论上的辩解的同时,却又完全支持以法律的名义禁止企业如此管理。毕竟,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何况从人本管理的角度,我们不能信任任何一位企业管理者就一定不是偏狭和蛮横的。
但是,法律只是禁止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却并未为企业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形成竞争机制激励员工,从而避免人浮于事。那么,作为企业,如何保持自己的朝气和活力?既然末位淘汰制违法,我建议有关企业管理者应参考中国著名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王璞所提出的一种叫做“只公布最好的”办法。我们权可称之为“首位刺激制”,所谓“首位刺激制”,其实就是将末位淘汰制反其道而行之,即由客户、上级、同事三者打分,对企业成员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估,评出总分前三名和单项前三名的同事,加以公布和奖励。而这种奖励的结果且应足以使未排上名次者感到“眼红”,从而“刺激”每名员工都相应找出自己的不足,共同进步,进而也加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当然,还是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完美无瑕的,实行“首位刺激”,同样也面临着一个管理者的素质问题,而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则需要工会发挥应有作用,制定出相关公平公正的规则,此为题外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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