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默许“交叉换肾”恐开恶例 |
|
|
|
来源: | 作者:●老 石(北京) 2008.1.22 | |
|
读了贵报的《交叉换肾有何不妥?》一文,我有几点不同意见。
最新的消息是,两个家庭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的肾病移植中心换肾成功,而海农总院的伦理委员会居然以全票通过允许交叉换肾,为手术打开了绿灯。
坦率地说,就个案而论,我是很同情这两个家庭的,从感情上说,我觉得拒绝为他们进行交叉换肾的手术,也未免太过残忍。但如果把这件事放在更广阔的视野里来看,我则认为海农总院的做法是非常不妥的,如果有关方面不对此进行严肃处理,则很可能使人体器官买卖在事实上合法化。
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不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活体移植,均在禁止之列。在“交叉换肾”事件中,这两个家庭并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海农总院的伦理又是根据什么批准了手术了呢?
从报道中看,关键的一环就在于,两个家庭向海农总院的伦理委员会出示了一纸证明,证明的内容是两个家庭经过长期帮扶已经形成了亲情关系,证明上还盖有派出所一类机构的印章。
这个细节不由得让人大吃一惊,如果两个原来本没有什么关系的人,可以如此简单地被这样一纸证明“证明”为有亲情关系的话,那实际上就等于默许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了。对中国社会的各类“潜规则”略知一二的人都明白,搞到这样一纸证明,简直易如反掌。
我们不妨想像一下:一个人需要移植一个肾或者别的什么器官,就在医院门口贴上一张广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一则求购信息,只要他开价合理,自然就会有人愿意出售,两个人达成交易的约定之后,再花点心思打点一下有关的人,一纸证明就到手了,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也会照开绿灯——人体器官的买卖不就从此畅通无阻了吗?
人体器官和其他商品不同,绝不是一般人想像的“互通有无”这么简单。从一个活体上以出售的方式移植器官,损害了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也损害移植者的健康权,突破了人道主义原则的底线,因此在世界各国都被严格禁止。更可怕的是,在贫富差距很大的社会中,人体器官交易的过程,只能是一个穷人的器官出售给富人的过程,而绝对不可能是富人的器官出售给穷人的过程。这种状况不仅会加剧社会对立,影响了社会和谐,而且还会制造出大量人道主义灾难。
正是从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角度上看,我们要说海农总院的做法开了一个不妥的先例,它有可能让人模仿如何规避《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制约。有报道说,卫生部已表示将介入调查该医院的行为是否合法,调查后将依法做出处理。我们期待能尽快看到处理结果,也期待有关方面应该考虑修改《条例》,防止那些企图买卖器官的人继续钻法律的空子。()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