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草《工资条例》公众不能缺席 |
|
|
|
来源: | 作者:●江 南(贵州) 2008.1.8 |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近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
得知将有法规保障工资增长的消息,确实高兴。几十年来,我们习惯了依赖“红头文件”涨工资,几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工资定期增长做出规范。
现在,《工资条例》的起草就是为了建立工资常态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但是,《工资条例》的起草与制定不能让公众缺位。公众应当而且必须提前介入其中。
统计显示,工资收入占中国劳动者尤其是工薪阶层整体收入中的绝大部分。工资,牵涉到亿万公众的切身利益,而整个社会经济组织形态越来越多样化,工资支付渠道和形式也五花八门。用传统起草法规的渠道与途径征求意见的已经不能适应,再聪明的专家和专业的部门在公众的智慧面前都是苍白和单薄的,而且党的十七大要求要开辟新的途径让公众无障碍表达。
在执政为民的越来越得人心的今天,许多涉及面较广的法律法规都在起草制定的初期阶段采用利用媒体和网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办法,比如《物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都激发了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么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开征求意见越充分,越能得到利益各方的谅解和配合,否则,如果《工资条例》的起草不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即使出台了,恐怕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广大人民的最真实、最迫切的意愿,也只是摆设的花瓶。
在中国,《工资条例》的起草尤其牵动几乎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获得报酬权利的任何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宪法确认劳动权,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劳动权是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之一,含括就业权(工作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教育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险权等。鉴于此,《工资条例》就必须更加重视民意,让公众提前介入,在起草阶段就应该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相信由此制定后的《工资条例》,不仅多年不涨工资,欠薪等现象将大大减少,即使出现,制止、追责、处罚、纠正也有法可依,而且工资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促进劳资和谐,还有利于促进企业培养承担社会责任的习惯。()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