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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是消费者”也未必受消法保护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盛大林(河南) 2008.3.25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认为,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建议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应该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
  张秀娟代表建议修改消法并明确规定“患者就是消费者”,这确实很有必要,因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这个概念很模糊,除人们熟知的知假买假者之外,购买货车的人有时不算消费者,买水泥盖房子的人有时也不算消费者,甚至购买住房和汽车的人也当不上消费者了。为什么呢?有两种理由: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使用;二,大宗商品不适用消法。
  但笔者以为,这个建议“很天真”。试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到医疗机构“治病的人”是消费者,那是不是也要规定“买房子的人”、“买汽车的人”、“买钻石的人”……也都是消费者呢?法律能像这样一一列举吗?
  由此可见,“是否消费者”之争,大多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利益相关者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曲解法律;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工作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把原本清晰的问题模糊化。实际上,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再销售的,就都是消费者。“患者就是消费者”在法律上其实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患者就是消费者”并不意味着患者一定受消法的保护。因为,消法是用来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的专门法律。也就是说,既要确定一方必须是消费者,又要确定另一方是经营者。可是,医院是“经营者”吗?这还真是个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的医疗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比如公立医疗机构;一种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比如私立的医疗机构。虽然公立医疗机构事实上大都在追求利润甚至赢利多多,但在名义上,它们却是公益性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也就是说,在法定的身份上,公立医疗机构确实不是“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来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来享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当然,提供或享受公共服务也存在责任及其追究的问题,比如公园里的栏杆不牢导致市民掉到水里,管理部门是要担责的,但这不在消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张秀娟代表建议的初衷当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但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问题是系统性的,首先需要从体制上着手。比如公立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数量、运作模式……都需要慎重考量,乃至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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