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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退出污染最重城市”只会适得其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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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邬凤英(北京) 2008.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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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山西省为保护环境而祭出的新招:“退出污染最严重城市前十名的,奖励一百万元人民币,退出污染最严重城市前五名的奖励两百万元”,不禁哑然。
这一政策,违背了一条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获利!道理很简单,如果人可以从自己的错误获利的话,则大家都会竞相去犯错误。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山西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项政策的话,则那里的环境问题会变得更加严重,而决不是相反。
根据惩戒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错误的有效处罚,应该发挥这样三重功效:一是对坏人的处罚,要能够抵消坏人从违法犯罪中所获得的好处;二是对受害人的赔偿,其数额要高到能促使受害人产生足够大的索赔热情;三是这种处罚要对现在的好人,能形成稳定的预期,形成可信的威胁,形成有效的约束,使他们不敢、不愿干坏事,即能发挥“戒”的功能。任何一项惩戒政策的出台,都必须经过如此这般的精心计算,才能达到政策设计者所预期的效果。
当然,那些污染严重的城市领导,城市被污染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一种“无心之失”,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追求片面的政绩,所以惩戒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这里是适用的。
在我看来,为了减轻污染,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那些进入污染最严重城市排行榜的城市,一律予以重罚,而且这种重罚还要具体到个人,比如如果不能限期退出污染最严重城市排行榜,则市委书记、市长须向市民认错。而对那些从未进入污染排行榜,环境一直被保护得很好的城市,则应该予以重奖。只有这样,才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明智而有效的政策。
弄清这些道理,其实并不困难。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如此政策为什么能够堂而皇之地出台?对此我们无从猜测,也不必猜测。但这件却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靠少数政府官员和专家关在办公室里拍脑袋决策是不行的,是要出笑话的,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应该尽快被提上议事日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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