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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凭啥同命不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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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郑家侠(安徽) 2008.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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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上海企业退休职工的丧葬费为去世前一年本市平均工资的两倍。而上海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偿金标准按其病故前20个月工资计发。上海不少企业职工认为“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 (4月6日《中国新闻周刊》)
上海市的企业退休职工的丧葬费为去世前一年本市平均工资的两倍,从目前实际看,基本在5千多元左右;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是退休工资的20倍,目前基本在6万元左右。两则相比,天上地下。那么,同是一个国家、一部法律、一样的生命,为何丧葬的待遇不一样呢?是国家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享有特权,还是丧葬费用支出改革出现了“被遗忘的角落”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简单——1995年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制度社会化改革后,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障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相关政策归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一直未纳入改革范围,其政策制定权还在人事部门,部分地区也有民政部门的参与。一代人中的两个不同群体迥异的待遇,就是在这种谁都不管谁的“双轨制”中形成的。
“双轨制”实际筑起了“井水不犯河水”的高墙,人为地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隔离开来,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享有特权的事实,国家丧葬改革覆盖企业单位,而不覆盖机关事业单位,这样的丧葬改革不是有意制造社会不公平么?等于给“特权”利刃“刺向”企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就那么高贵?企业人员就那么“下贱”?都是为国、为社会建功立业,都是祖国大家庭的一员,都是一样的躯体,一样的生命和使命,凭什么机关、事业单位“仗势欺人”?凭什么不把国家的丧葬改革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同命同价才能体现生命的平等,享受一样的国家标准规定,才能体现法律、制度公平,惟有公平合理,才有社会内心平衡和社会稳定,也才有更深层次的恤民情怀和政府公信力。一边是企业执行丧葬改革的标准规定,一边是机关事业单位游离于丧葬改革之外的“掠夺民财”,社会的天平存在着特权和倾斜,丧葬改革当然磕磕绊绊了。
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消除歧视、赢得民心的关键。丧葬费是一道民生考题,如何去做,就看政府如何执政为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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