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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照搬法条不符合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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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张东阳 (河南) 2008.7.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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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王勇驾驶装载着数十名群众的公交车行驶在宜宾岷江大桥上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10多天后死亡。但他昏迷前坚持刹车、转客的行为让众多宜宾市民关注着他。由于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勇不是工伤,王勇父亲的一纸诉状让王勇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成都商报》7月7日)
关于工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条款,如果机械地照搬法条,对于不是在“48小时内”死亡的王勇的确不属于“工伤”。然而,在这个事件中,医生在事发后及时为王勇做了手术之后,王勇其实就已没有自主呼吸了,这个时间,他已经属于“脑死亡”了,如果不靠呼吸机等仪器的话,他很快就会死亡,而使用这些仪器只是机械性地使他有被动呼吸和血压,并不能改变他确定因此要死亡的状态。更何况,王勇还有在昏迷前坚持刹车、转客等一系列的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果敢和英勇行为。因此,对他的这种特殊情况,绝不是机械地“依法行事”而应是遵照立法精神来认定解决。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它本应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倡导作用,因此,把本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作”范畴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行为,也视同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仅仅从这一点来说,王勇在昏迷前坚持刹车、转客等一系列的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英勇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否则,遭遇不公的王勇的这种英勇行为在事后便不可能会产生出良好的社会反响,只能让王勇的家属及不少正直的市民“很受伤”。
笔者认为,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不认定王勇的行为为工伤,正在于出于自身利益去考虑而不是立法精神。因为如果认定王勇为工伤,那么,相关社会保障部门就要赔偿很大一笔费用,自然,一定程序上,这势必会影响到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某种利益。
正因为如此,他们既没有考虑到王勇昏迷前坚持刹车、转客等英勇行为,更没有考虑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而是“无情”地作出了不承认王勇为工伤的“机械认定”,这与国家的相关立法精神,显然是相悖的。而这种情况背后的部门把自身利益看作“第一”,而不是首先考虑从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责任感”的严重缺失,以人为本的法理精神严重缺失的情况,更值得我们深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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