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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成高校清理废旧自行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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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樊艳兵(湖北) 2008.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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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校园里,自行车是学生们主要的代步工具。可每年毕业时,许多毕业生都把自行车丢弃在学校里。这些旧自行车长期无人认领,既浪费了资源,又影响了校园环境。日前,记者在宁波大学校园的学生公寓和教学楼下的车棚中看到,这里停放着各种各样的废旧自行车,几乎占了整个车棚的三分之一。据了解,目前在宁波大学的无主自行车已达1万辆,而且还在以每年3000辆的数字增加。(7月14日《浙江日报》)
正如有同学表示,许多自行车虽然破旧,但只要稍加修理还能继续使用。可现在却逐渐烂成了一堆堆废铁。既占用了车库、车棚宝贵的空间,影响了校园环境,又浪费了大量资源。既如此,校方为何不给这些无主自行车找条好“出路”呢?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自行车属于学生私有财产,按照《物权法》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未征得车主同意前,学校无权擅自处置这批旧车。无疑,因为没有相关政策支持,这些无主自行车如何再次被利用成了一个难题,而制造这一难题的最大“障碍”竟然来自《物权法》。
大学生在校时用过的自行车,毕业时直接扔在了学校,这些车停放在墙角,任风吹雨淋,大部分锈迹斑斑。这种大量自行车无主的现象在大多数高校基本都有。由于很多学校不允许学生私自买卖自行车,他们只能将这些车辆丢在学校内,直至彻底报废。对于这些车辆,《物权法》实施之前,一些高校尚有相对大一点的“自由裁量权”,或限期认领,定期清理,或直接交由公安机关集中处理。但《物权法》实施后,由于“自行车属于学生私有财产”,这些被大学生像垃圾扔掉一样的自行车俨然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物权。
《物权法》在高校管理者中如此深入人心,这无疑令人欣喜。问题是,这些自行车不仅是大学生主动丢弃的,还长期占用着公共场所,并严重有碍整个校园的观瞻。囿于《物权法》,任凭这些自行车成了一堆堆废铁,怎一个“不得侵犯”得了?事实上,只要将《物权法》真正读通读懂,相关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从本质属性看,高校无主自行车可归于遗失物一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也就是说,无主自行车虽然属于学生的私有财产,但校方完全可以以“拾得人”的身份对这些无主自行车进行处置或清理,即使有的学生要追回这类自行车,校方也完全可以用索要相应的保管费用进行抗辩,如此“两讫”,处置或清理无主自行车自然就不会有什么经济或法律上的风险。换言之,在清理高校无主自行车的问题上,《物权法》非但不是障碍,反而还会起到帮助和保护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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