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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间费官司”消费者赢得并不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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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何勇海(四川) 2008.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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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刘先生到酒楼包间内就餐,餐后被酒楼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间费,消费者刘先生认为该收费不合理将酒楼告上法院。日前,这起北京市首例“包间费官司”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酒楼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判决酒楼向刘先生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中国青年报》7月21日)
笔者以为,在这起“包间费官司”中,消费者赢得并不彻底,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虽赢犹输,没有赢家。为何?刘先生起诉的是“该收费不合理”,而法院判决仅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此前有报道说,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餐饮经营者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收取包间使用费的告知义务,消费者仍选择在包间就餐,就应支付费用。
由此可见,消费者赢在知情权,而饭店收取包间费,法院认定并不违法。说消费者虽赢犹输,恐怕并不为过。
笔者承认,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餐饮企业以明示方式收取包间服务费似乎无可厚非,只要事先将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明示,消费者也明确表示接受,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提供的服务与价格达成了协议,双方就应遵守合约。但正如律师所言,商家既然要收取包间费,就必须提供不同于大堂的更高档的服务,如果包间和大堂没有本质的服务差别,商家就不应该收取这笔费用,否则就违反了公平交易权;收费也应该合理适度,收取的服务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也要相适应。
可在现实当中,包间费的收取又是怎样一种情形?往往成为乱收费的借口:没有提供有别于大堂的服务不说,有的本来暗中已将包间费作为经营成本之一计入菜价,却仍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大收特收包间费,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由于包间费像菜价一样属于自主定价,有的商家便狮子大开口,随意喊价,大肆宰客——有报道称,去年7月,北京市民赵先生和朋友在成都一家餐厅总共消费2796元,其中800元包间费就占了近三分之一!有的虽表面上宣称不收取包间费,却设置包间最低消费标准,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因此,“包间费”不能再稀里糊涂下去了。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要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在笔者看来,仅有明示之规定显然不够。在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包间费可以收,管理部门也应该加以规范,比如设定相应限额,不得超过菜品价格的几分之几,且明码标价;比如明令收费包间必须提供不同于大堂的设施和周到的服务;比如严格审查是否已将包间费作为经营成本计入菜价,还在大收包间费……如此既考虑了商家利益,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岂不两全其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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