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生决策公示听证是追求民主的姿态 |
|
|
|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石子河(新疆) 2008.8.19 | |
|
成都市委、市政府8月5日下发《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就成都市深化行政效能建设作出部署。《意见》要求,重大决策必须遵循程序,涉及民生的必须公示听证。
笔者认为,成都《意见》要求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必须公示听证值得推崇。长期以来,涉及民生领域问题等政府决策似乎仅是职能部门的事,很少组织听证,让公众参与决策,往往在决策被正式批准后,才了解情况。因此,成都《意见》规定重大决策必须遵循程序,涉及民生的必须公示听证,从制度建设上保障公众更多地参与政府决策,对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严谨化、民意化,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具有积极意义。
严格意义上说,重大决策必须遵循程序,涉及民生的必须公示听证,是民主法制社会的需要。像成都从制度建设上保障涉及民生利益重大决策必须公示听证,是公共行政程序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也是政府决策充分体现尊重民意的灵魂所在。职能部门在制定改革创新等公共政策时保障公众参与,不仅体现了程序公正,同时也可以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在公共行政中,政府所掌握的知识以及信息是有限的,因此它需要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集思广益,从而弥补其在公共决策方面的知识局限,提高政策、规划和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求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必须公示听证,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是对纳税人负责的表现,体现了“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但凡事关公共利益的决策,职能部门应该通过制度保障让民众的意见及时得到表达,将执政方向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之上,并成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更应如此。
总而言之,成都《意见》要求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必须公示听证,是一种追求民主的姿态,它有利于维持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以及良好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增加决策的社会可接受性与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