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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官员为公共利益受损“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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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朱四倍(河南) 2008.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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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平均,虽然不存在本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问题,但却因局下属单位医保中心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损害了市民利益,被“责任追究”免去了局长职务。这是西安市历史上首位因公共利益受损而被责任追究、免去职务的正局级(副厅级)领导。 (《瞭望新闻周刊》7月28日)
正如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孙清云所说,“政府行政中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责任事故虽不是腐败,但其影响不亚于腐败。”领导为公共利益受侵害“买单”给了我们多方面的启迪。
公共利益指的是一个社会中事关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至少事关这个社会中最大多数人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从领导为公共利益受侵害“买单”,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首先是公众的利益,而不能简单归结为政府的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只能基于受益人的授权,享有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权力,履行应尽义务。其次,公共利益是政府负有维护责任的利益,而非随意处分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在公共利益面前,行政机关只有尽心尽力维护的责任,而没有任何随意处分、放任损害发生的权力。
通过观察,不难发现,现实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公共利益方面的违法现象:一种现象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维护非公共利益,另一种现象是对于真正确需加以认真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维护主体缺位、维护行为不到位。这一方面反映我国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法律监督救济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实践中公共利益有效维护没有与政府责任紧密挂钩,由于对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模糊,使得行政机关有充分的理由摆脱责任的约束。也正因为如此,西安市历史上首位因公共利益受损而被责任追究、免去职务的正局级(副厅级)领导的意义得到显现。
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实现应是公共管理的根本宗旨。因为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可知,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算计者,因此,任何人对于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的利益是乐于去主张的,甚至是据理力争。但是,对个人之外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如与个人无关,甚至有害于个人,基于利益的算计,个人一般不仅不会去主张,甚至会反对。但是,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意味着其行为原则及其效果的判断必须以公共意志为转移,意味着其公共权力是用以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只用来为社会中的某些利益群体或阶层服务,更不能被政府用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压制甚至伤害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的工具。进而言之,一个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政府必须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官员为公共利益受损“买单”有着鲜明的现实支撑点和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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