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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小偷结伙,专趁下午偷城中村内高层租赁户,钱包、电脑、手机等值钱物品见啥偷啥。日前,郑州市文化路派出所为城中村管理混乱支招:每家聘请一名保安看门,给租房者发牌,进出登记,小偷就没机会作案了(8月28日《河南商报》)。
这个建议如果是那些对小偷无可奈何,却又不堪其扰的居民自己提出的,那我觉得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在社会治安方面守土有责的派出所向辖区居民提出,就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了,因为这简直好比你到饭店吃饭,觉得味道不可口,老板就建议你自己下厨房一样荒唐。
社会治安,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一种无差别公共服务,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级政府,只要它享有政府的权力,那么它就理所应当地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这个责任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推托的,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专责机构,对社会治安更是责无旁贷。而派出所向居民提出自己配保安解决治安问题的建议,其隐含的逻辑前提是治安是居民自己的事,而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这当然荒唐的,也是不能接受的。
从技术的层面看,每户自配一个保安,势必大大加重居民的负担。以郑州作为一个中等省会城市的生活水平论,负担一个保安,工资加上其他开支,每月至少应该在两千元左右,这不是一般的家庭所能够负担得起的。况且,现在保安队伍也良莠不齐,在不少地方,请神容易送神难,有的保安自己就成了社会治安的一个乱源。试问:如果保安当中也出现了小偷小摸或其他犯罪行为,派出所又会提出什么建议?
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面对并非江洋大盗的小偷,派出所竟然提出自聘保安的建议,反映的是对个别地方的社会治安治理毫无信心可言,居民只能自求多福,个人顾个人了。
无论如何,小偷嚣张,就是警察失职。在我看来,要解决好当地的社会治安问题,并不需要家家配一个保安,而是要强化问责制——如果派出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比如三个月)内基本解决当地的治安问题,则所长应该无条件引咎辞职——这也算是我对派出所建议的一个反建议罢,只是不知郑州市公安局或政法委能不能接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