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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记者9月24日从证监会有关方面获悉,日前,中国证监会开始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修订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拟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实施是中国证监会完善保荐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对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证监会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原保荐制度实施4年多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并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保荐制度本身也需要随之不断加以完善。为落实《证券法》第11条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总结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不断因应市场需要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更好地发挥保荐制度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启动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如下三个基本思路:
一是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为完整反映项目进行的整个过程,本次修订在保留《暂行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本次修订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管理责任意识的强化,落实保荐机构对项目的整体控制,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暂行办法》对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主要有两项要求,一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为至少有两名保荐代表人。考虑到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标准已不足以体现对保荐机构的要求,且该提法也已被《证券法》废除,本次修订未再采用,而是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要求,本次修订根据市场发展和保荐代表人队伍扩大的实际情况,将最低人数由2名提高到了4名。同时,为强化保荐业务的团队建设,突出研发能力、销售能力在保荐业务的作用,本次修订还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保荐业务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置提出了要求。此外,考虑到部分保荐机构与上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管理办法》为其设定了3个月的过渡期进行调整。
二是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监管措施。保荐责任的完善,是保荐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为此《管理办法》注重不断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果。
同时,《管理办法》还根据市场的变化对保荐业务中的一些制度做出了调整。
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发行监管的改革创新。可以预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市场诚信建设。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发行制度最终将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保荐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