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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票上市后都会成倍上涨,故“原始股”对广大股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本报记者 王 越/摄
在“原始股”民事维权诉讼案中,各地法院都不愿意立案,有的诉状递交5次,法院也不立案。在“原始股民事维权第一案”一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明科元克隆公司在国际金融报上发表不实信息,在国内制造宣传册向公众发放,宣传其公司发展前景,原始股可在十几元以上变现。并在网上做夸大宣传误导公众”的材料,法院也都没有采信。在判决后,连一审法官自己都建议原告上诉。
隐身的神秘力量
“4月29日,原始股民事维权第一案(股民诉科元克隆公司)二审将在陕西咸阳中院开庭。这也是四部委文件下发后原始股维权第一次开庭,对今后原始股民事诉讼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4月21日,原始股维权律师团律师杨兆全接受中国商报独家专访时告诉记者。
所谓的“原始股”是指非上市公司,打着即将上市或即将在海外上市的幌子,通过中介机构向公众发行的股票。由于股票上市后都会成倍上涨,故“原始股”对广大股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一些不法公司抓住股民的心理借此大发横财。
这些所谓的“‘原始股’交易,(其实)都是非法的,只有通过证监会批准,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才是合法的。”证监会负责咨询的人士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明确告诉记者。
买了原始股的股民,少则等了三五年,多则等了10多年也没有等到公司上市,2007年9月中央电视台播送了原始股为非法交易后,广大股民才知上当受骗。手里有股票卖不出去,公司又不退款,于是就有了原始股民事维权。
早在2007年7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以杨兆全为首的几位律师成立了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专门代理原始股受害者维权诉讼。到底有多少原始股受害者?涉及的资金有多少?没人作过统计也无法统计。
“原始股”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的诉讼可以说是数以万计,科元“原始股”二审案的判决,无疑会对其他“原始股”维权案的判决起到参照作用,二审能否胜诉,可以说是全国众多“原始股”受害者翘首以待的。为此中国商报记者采访了“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
“要是一般的经济案件,胜诉是没有悬念的,”杨兆全告诉记者,“尽管我们准备得很充分,前不久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对我们也非常有利,但是……”杨律师认为,原始股审判中似乎有着一种看不见的力量在背后起作用,使得胜诉仍然难以预料。
陪同此次采访的还有原始股维权律师团另一律师冀艳,冀艳是该案一审代理律师之一,该案二审仍由她代理诉讼。
从谈话中,记者感受到了原始股维权律师们的担忧,他们忧的不是证据不确凿,法律不明确;而是这些销售原始股的公司后面看不见的强大力量对法官可能施加的影响。这种看不见的力量又是什么呢?
立案:“难!”
我们在揭开这种力量的神秘面纱前,不妨先看看它是如何影响法官的。“这种看不见的力量从立案到审判以至于最后的执行都在影响着法官。”这是所有原始股维权律师和原告的共同感受。
这种影响在立案上有哪些表现呢?“难!”在谈到原始股立案时杨律师叹了一口气告诉记者。原始股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销售原始股的公司主要集中在陕西和四川。“这些涉案地的法院,总会找各种借口不给立案。”
杨陵法院还算好的,还对原告上诉科元科隆立了案。但涉及到“原始股”诉讼案需要在杨陵法院立案的有很多起,杨陵法院对其他案件已不再立案了。有一起原始股诉讼案,律师团向杨陵法院递交过5次诉状,杨陵法院也没有立案。
这些法院为什么不立案呢?记者抽取了陕西一个不立案的法院,打电话咨询,该院立案厅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原始股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怎么给立案。”这位人士所说的原始股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是指199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在中国现行的资本市场,只有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才是合法的,只要不是在这两个交易所交易的所有证券都算是场外交易,也都是非法的,是不在法律保护之列的,我们怎么能给他们立案呢?”
“他只告诉了你1998年的这个法规,没有告诉你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和今年1月份四部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证监会)下发的有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通知。”原始股维权律师杨兆全告诉记者,“根据后两个法规,就应该立案,并且应依法追究发行、销售原始股相关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2006年12月份,国务院下发了一个打击股票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的通知,“这个通知把‘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这句删除了,并明确了原始股交易属于非法行为。”杨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这一规定,‘原始股’交易属违法行为,交易合同应无效,发行‘原始股’的公司应该退还受害者的钱。仅凭这点法院就没有理由不立案。”杨兆全告诉记者,“况且四部委刚刚下发的通知,除了明确了对原始股交易的具体惩罚措施外,还指出‘(原始股)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并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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