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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追究办法》仍显空乏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本报记者 王立勇 2008.9.23

  日前,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其中,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也都做了明确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追究办法》的“操作之难”不在于实施细则的尚未出台,而主要受制于作为央企大股东而同时又是央企管理者的国资委的双重身份。有专家甚至担心,在《国有资产法(草案)》正式出台之前,国资委身份尚未界定明晰之际,《追究办法》很可能将沦为“稻草人”。

5年酝酿成正果

  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但《追究办法》的出台也并非一帆风顺,整整经历了5年“怀胎”。
  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在当时的181家中央企业中竟有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10%,40家企业的总资产损失超过20%。
  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迫在眉睫。事实上,作为央企的主管部门,2005年11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曾表示:“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并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早出台实施。”
  但是直到今年6月,才出台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朱凯博士表示,“《追究办法》是对过去我们在追究资产损失责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主要是对企业资产损失的情况有据可依,更具体和全面。”
  同时,上述国资委负责人也表示,《追究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推动企业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50种情形被问责

  “我们出台这个办法,先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给企业发个信号,所有的央企负责人必须要有效履职;其次提请各企业尽快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实施细则。”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二处处长邬红兵表示。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二处是《追究办法》的牵头起草和组织实施的单位。该处负责人表示,这个以“问责”为特征、以完善央企资产管理为目的的制度,对相关负责人界定了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专家认为,《追究办法》的适时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央企“内幕消息”起到规范、遏制的作用。
  但也有人指出,该办法并没有就公众关心的高管炒股、央企投资失误、MBO中资产性流失等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对此,邬红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我们在制定办法时,也考虑到这些问题。”
  为将责任落实到人头,《追究办法》将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
  据了解,三类处罚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其中禁入限制是指在1~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担任企业负责人。

操作之难遭质疑

  《追究办法》很有可能因为体制问题而面临“落地”的尴尬,因此业界对其可操作性及其效果也大打折扣。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认为,“操作之难”并不在于实施细则没有公布,而在于“国资委资产损失问责的操作性条件存疑”。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李华芳也表示,《追究方法》是非市场的央企逼出的非市场化的产物,是一个夹杂着董事会内部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条例以及党的纪律条例的“怪胎”,本身并不能解决央企的问题。
  李华芳认为,在国资委的这个《追究办法》中,可以看出处罚既有企业的特色,又带有政府的痕迹。这恰恰是因为国资委一方面作为央企股东,一方面作为监管者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作为监管者的国资委要去监管作为企业股东的国资委,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也注定了这种监管的无效性。
  而且,《追究办法》重点也在于追究那些违规操作。但是什么是违规操作?标准仍掌握在国资委手里。国资委是央企的大股东,央企如果进行违规操作,国资委是否也难逃干系?
  由于既是国企出资人又是行政管理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尴尬,最终首鼠两端,执行大打折扣。
  据审计署审计报告也表明,2004年至2006年,国资委本级(含监事会)挤占项目资金共计5190.32万元。国资委要拿自己的刀削自己的肉,难矣。

■观 察

问责应从去官员化身份开始


  政企不分的国资委“双重身份”固然是导致《追究办法》最终难见收效的一大障碍,但在现有条件下,要认真落实《追究办法》,在央企进而在国企普遍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可能还会面临一些现实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央企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央企高管仍然主要来自于党政部门而非职业经理人市场,他们同时保留着党政官员的身份。转型时期的这种比较特殊的人力资源结构,使得央企难以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办法,对高管进行激励、约束、监督与追究。
  所以,要想真正做到“问责”,当务之急就要逐步淡化并最终取消央企高管的行政级别和党政官员身份,使央企高管不再从党政官员中产生;对于从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市场招聘的央企高管,也不再赋予他们党政官员的身份,不再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身份保障与“庇护”。
  尽管从2003年以来,国资委已经连续5年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央企高管,但由于招聘上岗的央企高管仍然具有党政官员身份,这样的改革对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无实质性改变。
  直到最近,从我国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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