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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民事制裁制度,就难以对一些券商及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有效制裁作用的,也是不利于我国证券金融市场完善的。 CNSPHOTO提供
首次开庭
“前天(8月29日)首次开庭,只是进行了辩论,没有进行判决。”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代理律师宋一欣告诉记者。8月29日,众人瞩目的杭萧钢构民事维权案在杭州丽水法院首次开庭。这次开庭案件的原告共23位,均是杭萧钢构的股票投资者。案件共23起(共23位原告),均在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起诉,在诉讼上则采取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共涉讼金额117余万元,涉讼股数389259股。
去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约300亿元,该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这个300亿元的项目,正是引发杭萧钢一系列案件的“源头”。
杭萧钢构对外宣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在安哥拉共和国承包了安居家园工程,杭萧钢构又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按照公司目前钢结构加工能力,杭萧钢构能够完成所需钢构件的加工。
去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后发布公告称,虽然“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但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中国国际基金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安居家园合同,而这个合同是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合同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国际基金公司与安哥拉政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标的数额不大,那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的合同就成“空中楼阁”了。
因此,证监会认为,“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的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其行为属于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并且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与实际内容严重不符的行为。”证监会除给予杭萧钢构和董事长单银木110万元罚款外,还给予警告处分。
证监会处罚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又接着作出了对杭萧钢构和董事长单银木公开谴责的决定。
随后司法机关介入,检察院对杭萧钢构案中利用300亿元虚假合同套利的相关人士进行了刑事诉讼,法院进行了审判。就在司法机关追究杭萧钢构案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股民也发起了向杭萧钢构公司民事赔偿请求的诉讼。上市公司因内幕交易或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已有很多案例,但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胜诉的官司还鲜为人知,故也就格外受人关注。那么股民上诉的主张又是什么呢?他们的诉讼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希望的曙光
“我们是在阅读杭萧钢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300亿元合同)后,出于对杭萧钢构公司的信任,才购买了杭萧钢构(股票)的。”一位原告股民告诉记者,“而这个300亿元的合同却是‘空中楼阁’,我们受到的损失,公司理应赔偿。”
尽管法院还没有判决,但股民能争取到法院立案和开庭就已是来之不易。代理萧钢构民事诉讼的律师除了宋一欣外,还有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薛洪增代理的共有51起股民状告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原告分布在浙江、上海、山西、云南、江苏、河北、辽宁、广东等地,诉讼标的269万余元。
“去年7月,我就与上海律师宋一欣等向杭州市中院递交材料,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但杭州中院一直不予立案,表示此类新型案件需报浙江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批准。”薛洪增律师说,“去年11月23日,杭州中院,以‘存在诉讼障碍’为由裁定诉讼中止。”
为此,薛洪增律师会同上海、北京等地律师,联合给最高法院写信,要求最高法院及时纠正杭州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在他们的努力下,杭州市中院终于受理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各位原告正是根据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杭萧钢构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 宋律师告诉记者,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故依法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杭萧钢构代理人却认为,杭萧钢构被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
这位代理人在庭审时还辩称,“如果‘信息披露违规’的确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则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中,有两项不属于司法解释调整范围的应予赔偿的‘虚假陈述行为’。”
“被告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并不符合《证券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萧钢代理人观点,股民代理律师宋一欣告诉记者。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认定杭萧钢构存在信息披露的不适当披露与误导性陈述,其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70、193条,这就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故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修订后的《证券法》与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则非常明确。
宋一欣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使如被告所称,有两项行为属于非虚假陈述行为,也不影响本案中对其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法院的开庭,似乎让股民看到一缕希望的曙光。但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却告诉记者,根据庭审方面的辩论,纯从法律角度来看,股民胜诉的把握还是蛮大的,但从立案经过来看,法院的倾向性已再清楚不过了,股民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