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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过程:
位于A市的一座物资大楼,由于产权所有人欠债,由债权人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后由法院委托该市某拍卖行对该幢大楼进行拍卖。2006年5月,拍卖如期举行,参加竞买的有两家企业。由于前7项标的均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所以轮到第8项拍卖该幢大楼时,拍卖师向场上竞买人宣布了另一种竞买方式:按委托方要求,本标的以2055万元起价,如有应价则按增价拍卖;如无应价则采用设有保留价的减价方式拍卖,第一个举牌应价, 且高于保留价者作标的成交。在场竞买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叫价开始,2055万元起叫价无人应价。于是拍卖师开始以每次递减50万元逐次减价拍卖,当叫价1700万元时,10号举起号牌,于是拍卖师敲槌成交。但就在此时,36号也举起号牌,拍卖师指出举牌晚了一步,标的由10号成交。拍卖会后,36号竞买人提出异议。
争论焦点:
竞买人、产权所有人对以下几点持有疑问:首先是产权所有人和房产地点都在A市,但拍卖公告却在B市日报刊登;其次,产权所有人一直没有收到关于此次拍卖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此中,最具争议是复合拍卖的程序问题,如何认定谁举牌在先没有客观依据。但拍卖行认为这些问题并不存在。
专家建议:
根据经验,当地的房地产绝大多数都是当地人所买。但此拍卖行并没有这样做,这是拍卖行经验不足的地方,但没有违反拍卖法。如果拍卖行想得周全一点,在两地都刊登拍卖公告,就不会有上述纠纷,而且该标的的成交价格也会较高。
针对第二个问题,拍卖人与被执行人无法律关系,无义务通知被执行人。按规定,拍卖行拍卖前要通知委托法院,再由委托法院知会有关当事人,如果拍卖行拍卖前不通知法院,那拍卖行过失。但通知了委托法院,法院没有知会有关当事人,那就是法院的责任,与拍卖行无关。此次拍卖的程序并不算违规。作为竞买人,想以最低价格买到最好的东西,这是人之常情,也是竞买人的普遍心理,竞买人提前知道,起拍价有下降空间,消极等待,也属正常现象。拍卖前说明先举牌先得,10号先举牌,最后确认成交,也不违反拍卖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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