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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过程:
某市建华实业总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该企业便委托当地一家拍卖公司实施产权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确定将于2006年12月7日举行拍卖会。该拍卖公司便于2006年11月31日在多家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公告期间,共有4位竞买人办理了登记,并交纳了保证金。在拍卖会现场,4位竞买人的叫价并不是很激烈,最后,该标的仅以起拍价成交。
争论焦点:
建华实业总公司认为由于拍卖公司的操作失误,致使此次拍卖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按照正常程序,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的公告应当于拍卖日前20天发布,以便吸引更多的竞买人。但此次拍卖的公告仅在拍卖日前7日发布,不仅没有让更多的客商了解这次拍卖,而且还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所以这次拍卖应该无效。而拍卖公司则认为,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的公告目前就是提前拍卖日7天发布,这次拍卖没有取得较理想的效果,是因为起拍价格过高,标的又没有很大的亮点所致。
专家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的公告也是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刊登,而不是20日。根据2003年12月3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于2004年2月1日实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三号)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以及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规定,进入拍卖程序的企业国有产权是按照《拍卖法》实施的,拍卖公告期间也应按照7日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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