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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过程:
今年5月,某市一家化工厂破产,经当地工商局委托由某拍卖企业负责此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而在此之前,该企业负责人已将工厂租给汪某生产化工产品,且该产品的市场销路很好,效益也不错,租期为20年。当时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该厂破产出售,则此租赁合同可以随时终止。
该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先后在多家电视台、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至拍卖日前一天,共有4家竞买人报名参加此次拍卖,其中也有汪某。拍卖当日,4位竞买人比预定时间迟到约20分钟,而且拍卖开始后,只有汪某一人应价,最终汪某以起拍价700万元竞得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争议焦点:
拍卖会结束若干天后,工商局告知拍卖公司,称有人举报本次拍卖中,汪某在拍卖前与其他竞买人有串通的行为,并向其他竞买人提供了好处费。为此,工商部门便对参与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总额约30万元的罚款,但没有宣布“拍卖无效”。但汪某却认为,既然此次拍卖已经被认定存在恶意串通竞买的行为,那就应该在对竞买人处以罚款的同时,宣布此次拍卖无效。
专家建议:
当地工商局的处罚是合适的。因为本案中竞买人汪某和其他3位竞买人违法了《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既然如此,就应该按照《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的罚款数额为30万元没有达到《拍卖法》规定。这也是因为当地经济欠发达,且恶意串通竞买人认错态度较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轻进行了处罚。至于没有宣布“拍卖无效”是因为在工商部门的了解查证中,也只有汪某有真正的竞买意愿,而其他竞买人只是抱着看看的态度来参加拍卖会的。所以工商部门才没有宣布拍卖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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