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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必须在消费者权利保障与听证制度程序上着眼,使消费意志得到足够的尊重。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听证会举行前30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且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价格决策和制定,是市场经济语境中绕不过去的话题。从政府垄断价格制定权,到引进价格听证制度,再到明确消费者听证代表的比例,确乎是一种进步,哪怕这种进步仅仅是形式上的——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也就很难追求到结果正义。但是,以目前的价格听证情况来看,消费者的意志在价格形成过程中,不只需要量变,更需要质变。
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引进过来以后变得有些异样,最为显性的表征即为“逢听必涨”的状态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直到目前,也基本上维系这样一个价格听证结局。根本上看,是在价格听证过程中,消费意志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甚至被漠视着。那么,现在以法规的形式确定消费者听证代表的比例,也仅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意志在价格听证中的表达基量,而消费意志表达能否真正影响到价格形成,换言之,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能否藉此具备了与政府价格博弈的资格,还需要更深层次的变革。一定程度上说,消费者听证代表不患寡,而患意志被架空。
或许,导致消费意志无地位的尴尬局势有诸多因素。但以笔者之见,根本上还在于消费者权利弱势。一方面与价格听证相关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几年来,公众对社会垄断行业的真实成本、必要成本以及成本结构等等孜孜以求,但是,直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生效,有些价格或者成本内幕依然是整个社会的难猜之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仅导致了听证双方信息掌握的不对等,更导致了听证双方话语权和话语权威性的不对等。正因于此,消费者在参与价格博弈的过程中,表现的先天能量不足。
另一方面,2002年底施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者请求价格听证的程序和办法,而对消费者委托提出价格听证的权利虽有保护,但却一直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空头支票”,从而导致向来都是由经营者或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是故,多数情况下“逢听必涨”在所难免。7年来没有一例消费者委托申请的价格听证,隐喻着消费者法定权利贫瘠,也加重了消费意志在价格博弈中的弱势。
此外,一些价格听证会原本就是要走过场也毋庸讳言。基于此,作为听证提起方的经营者不采纳甚至无视消费者意志也在所难免,消费者听证代表被“绑架”成价格听证的托。是故,应该在价格听证中对消费者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发挥其在平衡价格和制约乱涨价方面的功效,必须在消费者权利保障与听证制度程序上着眼,使消费意志得到足够的尊重,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