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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至今的十年间,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穗南房产公司”)累计拖欠税款超过1亿元,成为广州史上最大外资欠税企业。7月2日,广州市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了这一税务违法案。今年1月,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共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1618.52万元。但截至2008年4月底,该公司尚未补缴入库上述款项。(《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7月3日 )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大吃一惊,一个欠税达一个亿且有十年之久的企业为什么竟在今年才曝光!这里一定有什么问题,或者是税务部门执法存在漏洞,或者有什么难言之隐?
据广州市地税局称,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欠税金额共计一千多万元。然而,到了今年,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欠税金额就达到了上亿元,翻了近10倍,这究竟是为什么?
《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穗南公司欠税的原因是,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影响逐渐扩大,具有港资背景的穗南公司也未能幸免。2000年开始,穗南公司难以缴纳税款。公司几次与广州市地税局商讨,希望能暂缓交税,但是,穗南公司的提议未能获允。2001年11月8日,广州市地税局涉外稽查局向穗南公司下发了穗地税稽外发(2001)24号文,表示穗南公司截至2001年11月8日只缴交了营业税118.75万元,其余1547.55万元仍未缴交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了对“穗南公司位于广州荔湾广场除已出售和被查封的房产以外的全部房产采取查封、依法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总局查封的商铺和住宅物业面积共16286平方米,根据当时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高达1.9亿元。而2003年、2005年和2006年,穗南公司被查封的荔湾广场物业被拍卖,所得款只有8194万元,只相当于市场真实价值的1/2不到。查封1.9亿元房产后,广州市地税局涉外稽查局又对“荔湾广场”进行稽查,对回迁安置物业44300平方米认定税款、滞纳金和广东香港两地出售楼合同的税项,认定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共为7256万元。
就这样,在这样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中,穗南公司的累计欠税越来越多,不仅价值高达1.9亿元的穗南公司荔湾广场物业被低价拍卖,而且查封期间的滞纳金又增加了一倍。穗南公司认为,公司直接缴付的税款加上被拍卖所得款缴付的税款早已足额清缴,税务部门还应退回穗南1000多万元。
看完了这些报道,笔者认为,这场旷日持久的税务纠纷是穗南公司从一个普通的欠税案发展成为广州史上最大欠税案的根源。在税务纠纷中,执法部门和企业没有很好沟通,矛盾不断激化使案件更加复杂。
首先,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税务部门有权向欠税人追讨税款,但是,这种征收应该依法合理进行。从穗南公司反映的情况看,广州市地税局可能有几点欠妥,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部门只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广州市地税局因为1500多万元的欠税查封了1.9亿元的资产肯定是不合适的。
二是税务局在执法时,也应考虑社会效应和影响。现行《征管法》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赋予税务人员大量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客观上要求税务人员在执法之中必须作到既合法又合理。但是,当前税收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畸轻畸重现象,因此,要处理好这一关系,一是要求税收执法人员从立法精神、立法意图出发,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执法公平、公正;二是充分尊重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在合法性、合理性发生冲突时,保证纳税人能充分运用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