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别说在申请贷款、上保险时会有麻烦,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求职。因此,公众的担心和要求,是非常正常的,出自这样一种保护自己的本能:假如是你搞错了,请让我有机会去推翻你的错误,别搞得我到时候措手不及。
现在的情况是,“黑名单”几乎是在当事人不知不觉间建立起来的,具体到是否错误对待某个当事人,只能是事后发现、事后处理,这与公众的事先知情、事先告知的要求有着很大的距离——“黑名单”的建立者把“双方对质”放在事后,公众要求把“双方对质”移到事前。
我们知道,个人信用的风险只能来自个人原因,而不能来自其他原因。可如果少了“事前对质”,个人信用的风险就非常有可能来自个人原因之外。比如,新闻中的一个例子告诉我们,四川绵阳一市民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入了“黑名单”,在他几经周折抹掉“黑点”之时,已经过了几个月,在这期间,他申请几家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均没有获得办理。如果有“事前对质”,事情必不至于如此。
家长认为小孩撒谎,总得先问个明白,确认之后才批评他;顾客认为商贩短斤少两,总得先拿出证据,随后才谈得上维护权益;就连法院判案,在法庭上都必须经过辩论、质证等程序,岂能不经人家“事前对质”就自行认定了呢?“黑名单”的建立也是如此,公众可以同意你建立“黑名单”,但你要最大限度保障把某个人纳入“黑名单”之时不能出错。
“最大限度保障不出错”的办法,当然就是“事前对质”。“黑名单”的建立者可能会嫌这样太麻烦,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现在怕麻烦,以后就会出现更大的麻烦。现在,个人信用已经涉及银行业务、通信业务等,一些地方还涉及养路费缴纳等,今后更可能涉及水费、电费等,如果这里搞错几个,那里搞错几个,这样的“黑名单”就没有任何可信度、可操作性了,也就是白建了。与其如此,还不如追求高质量,确认一个纳入一个。而对于那些确实联系不上、无法“事前对质”的人,还是应该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未知的、毫无预期的、缺乏逻辑联系的风险不能全部转嫁出去,不能为了杜绝自己的风险而不顾他人的风险。不要忘了,如果有人凭借“无信用不良记录”骗取银行贷款的话,银行和那个人需要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风险大家都有。
搞明白“事前对质”的合理性、必要性之后,强势者如何才能尊重弱势者,弱势者怎么才能约束强势者,双方怎样才能抛开“势”而是用“理”来对待问题,是我们最需要面对的难题。
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知的情况下被评估
吴龙贵
在信息爆炸,交易频繁,人员流动日益加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个人诚信档案系统,以约束失信行为,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必须的。2005年,国务院提出5年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从现实看,我们在这方面的步伐还是值得称赞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称,我国已经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
但是,欲速则不达。与“量”上的突飞猛进相比,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在“质”上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很难想像,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着如此密切联系、决定生产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个人信用档案,竟然有压倒性多数的人毫不知情。这不仅意味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它将置我们每一个人于信用风险之中。
公众对个人信用档案的茫然,首先体现在管理上的粗枝大叶。在信息社会,一个人的信用度虽然以虚拟的方式存在,但在社会交往中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本人。也正因为如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发展成熟的国家,管理者必须履行充分告知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这不仅是个人信用体系得到社会认可的合法性前提,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至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而在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相当程度上是以“保密”的姿态而存在,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单向的管理工具,这不能不说已经背离了制度初衷。
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制度安排和设计上存在不足。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这就决定了管理者必须具备独立性和可监督性。但从现实来看,这两点做得都不到位。去年年初,央行和信息产业部已经达成协议,电信用户的缴费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2008年1月8日,北京市路政局宣布,北京市机动车车主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将进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主体的多元化,使管理独立性原则有丧失殆尽的危险,也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监督的难度。出于成本和各自利益的考量,很显然,这些部门更愿意成为个人信用资源的惟一享有者。有理由相信,我们之所以对个人信用体系乃至我们自己的信用档案一无所知,绝非管理上的一时疏忽,也不是制度不成熟所致,而纯粹就是一种“人为制造”。
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知的情况下被评估。或者只有等到哪一天,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无法购房买车甚至求职了,我们的生活陷入恐慌和混乱之中,我们才能充分认识到这个风险有多么的大。显然,这不是哪一个人的风险,而是社会整体的巨大风险。
信用风险不能让个人独自承担
程桂香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建立涵盖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记录,对建立诚信社会肯定是大有裨益的。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工作本身不规范,导致冒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无辜被列入“黑名单”;有的客户因为一时疏忽迟缴、或者少缴了金额很少的费用,也被视为缺乏诚信,显然有失公平。
虽然说,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公平公正是其起码的工作规范。既然涉及到客户个人的权益,就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