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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今年起实施“工资倍增计划”等三大计划,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2008年开始,全省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到2012年比2000年工资水平翻两番。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广泛争议:“工资倍增计划”能否真正化为民众福祉?这会不会是一场“政绩策划”?
涨工资尤应关注中低收入者
徐光木
在经济高速发展、物价持续攀高的情况下,实施“工资倍增计划”的确有利于提高广大职工抵御高物价的经济能力,是政府体恤民情、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言自明。
然而,“工资倍增计划”却难于激起人们兴奋的神经。从网络民意来看,赞同者寡,质疑和反对者众,这从某个侧面反映出“工资倍增计划”存在先天短板。那么,“工资倍增计划”的短板是什么呢?
不难看到,“工资倍增计划”是以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为初衷的,因为相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中低收入群体由于物价持续上涨所带来的生活压力和给生活质量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要大许多,在这种情况下,中低收入群众对于提高工资的呼声显然更加迫切一些,这是人的一种经济本能。
然而,好的初衷并不能与对应的结果划上等号。且不说“工资倍增计划”可能遭遇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等外在因素的挑战,使这一计划变得不可能,仅就“工资倍增计划”的可行性方面来分析就不难发现其间的难处。受自主经营权、可支配利润(资金)以及个人的好利性等因素的影响,我们丝毫不怀疑“工资倍增计划”会在政府机关内部遭遇执行瓶颈,因为事实已经一再证明,年复一年的增资计划,政府部门内部总是最踊跃的,在公共财力雄厚,而监督机制不到位的前提下,政府拿纳税人的钱给公务员加工资实在如同囊中取物,没什么大不了的。
问题的关键也正在于此。“工资倍增计划”在政府部门和效益上佳的国有企业、垄断企业会一帆风顺,然而,当它遭遇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效益相对较差甚至亏损、濒临破产企业的时候呢?答案不言自明。对于前者而言,在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量和惩戒机制的情况下,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完全可以把“工资倍增计划”当成耳边风,即使非执行这一计划不可,他们也能够通过降低其他福利的方式予以抵消“工资倍增计划”所造成的用人成本增加;对于后者而言,即使他们有一百个诚意想要增加员工的工资,也怎奈财力亏空的命运,从而不得不把“工资倍增计划”放在一边。
这使我们意识到,“工资倍增计划”固然重要,然而相对于该计划本身而言,计划背后的公平性才是最重要的,即如何确保“工资倍增计划”在各行各业,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在大型国企还是私营小作坊都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将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是政府给予补贴还是暂缓“工资倍增计划”的全面执行等等。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假使“工资倍增计划”只做到了在政府部门和少数行业的实行,使之沦为少数既得利益者谋求自身利益的筹码,而不顾及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利益,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缺憾和失公。所以,“工资倍增计划”一定要明确自己的逻辑起点,那就是应更多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根本利益。
“工资倍增计划”别成“政绩策划”
樊艳兵
所谓“工资倍增计划”,最早可从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实施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找到依据。1960年12月,日本的池田内阁会议宣布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希望通过硬性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实现充分就业的手段来实现充实社会资本、实现社会稳定、完善产业结构现代化、促进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等多重经济目标。实践证明,《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最终造就了日本的经济奇迹。
但我们应该弄明白,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包括最低工资制、社会保障计划、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削减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企业税等一系列措施的“组合拳”。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国民收入增长过程中最常见的“短腿”或最容易出现的薄弱环节,该计划着重致力于纠正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地区相互之间以及收入阶层之间的生活上的收入差距,使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得到均衡发展。
无疑,如果没有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的均衡发展,形单影只的“工资倍增计划”显然是独木难成林的。目前我国不仅存在与日本以往相同的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大的问题,更有与日本所不同的是非垄断行业与垄断企业之间、公务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的问题。非但如此,数量庞大的外资和私营企业,比国有单位的就业人数更加庞大,难道政府有权通过行政权力强制执行给职工每年提高14%工资的政策吗?这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如果不能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外资和私营企业执行,政府惟一“有权”的就是“倍增”国有企业、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资,这样一来,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公务人员工资和其他人员岂不是继续加大了收入差距?这样的“工资倍增计划”即便能“计划”,又有什么意义?
在物价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政府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长远规划和具体目标,这无疑是令人欣喜的。但欣喜之余又不免让人忧从心起,满腹狐疑。因为从本质上看,“工资倍增计划”与“工资指导”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不过一个是“短安排”,而另一个则是“长计划”。因此,疑问同样在于,谁为“工资倍增计划”埋单?是企业老板还是公共财政?又怎样才能使“工资倍增计划”落到实处?最关键的是,如果“倍增计划”到时候被证明仅是“政绩策划”而已,将由谁来承担责任?
落实“工资倍增”是企业与政府的共同责任
叶祝颐
不久前,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