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降低,就会影响普通劳动者的生活,导致生活质量下降。
之二,建立工资增长国家标准。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建立工资增长标准体系,就是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实际消费情况,以及消费价格指数情况,行业工资差距情况,建立全国标准,指导各地工资增长。
之三,建立工资增长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我认为,作为劳动者,一旦参加工作,就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进入工资增长系统,如果工资没有增长,那么,就有权利起诉用人单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工资增长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增长权益。
之四,建立工资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谐评价机制。我们评价地方经济发展,不要只看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总量,而应该根据这个地方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情况评价,劳动者的工资增长情况应该成为地方经济发展评价的主要指标,这样做,可以防止某些地方把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低工资的基础上,最终导致地方发展了,百姓生活下降了。
工资问题是关系我们普通百姓能否幸福地生存问题,我期盼《工资条例》能够真正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成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不断增长的贴心条例,成为有强大法律效力的刚强条例。
《工资条例》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黄栀梓
“制定《工资条例》既是一项立法工作,也称得上是一项公共决策,那么在这一立法和决策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必须有公众参与。”
据悉,制定《工资条例》旨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职工保障问题,是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件事情。而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一条例草案的过程中,除了听取有关专家、企业负责人的意见之外,还应听取企业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制定《工资条例》既是一项立法工作,也称得上是一项公共决策,要使这项立法和公共决策的结果更广泛、更充分地反映和维护好包括广大职工在内公众的利益,让广大职工更充分地享受到改革发展、企业增收增效的成果,那么在这一立法和决策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必须要有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公众参与,也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新闻媒体的舆论参与。因而制定《工资条例》不能只由某个部门调研论证决策,而应该广纳民意,在充分听取和尊重民意、特别是广大企业职工诉求之后再做定夺。
现在《工资条例》的草案既已形成,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就应该像去年制定颁布《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和《黄金周休假制度》一样,将该条例的草案通过大众媒体公诸于众,广泛征求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让媒体也参与讨论。如果制定《工资条例》只是由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负责人说了算,草案出来之后征求意见不能充分地代表广大企业职工的利益,广大企业职工也就只好被动地接受有关部门、某些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制定出来的条例了。
因此,《工资条例》草案还是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好。有关部门应在公布这一条例草案的同时,对条例草案的形成做出相应的解释,让公众从总体上明白制定这一条例的起因、意图、原则和目的等,这样才更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公众的立法与决策参与意识和参与度,也更有利于新闻媒体舆论的广泛参与,从而在立法定夺之前广开言路,倾听到来自一线职工的呼声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建议,最终集思广益,使这部法规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权利,更具可操作性。这也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在公共决策中的意见表达机制、立法参与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克服在制定政策法规过程中存在的“封闭性”,增加其“公共性”和“操作性”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