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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原本被视作身份象征,如今却“贱比白菜”,不少银行为抢夺用户,甚至不惜以牺牲信誉为代价设合同陷阱诱导用户办卡。 CNSPHOTO提供
南京王先生透支了7884元,两年后连本带利就成了3.5万元。这3.5万元由“本金”、“利息”、“复利”和“滞纳金”构成。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挨罚,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但王先生的律师却认为其中2.4万元的“复利”和“滞纳金”涉嫌违法。还有人认为银行这种处罚措施比高利贷还“高利贷”。
“(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的收取是银行业的内部规定,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是无效的。”7月8日王先生的辩护律师罗利平(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他代理的南京王先生信用卡欠款案,已于7月3日在南京白下区法院开过一次庭(还没有宣判)。
据王先生介绍,两年前他用信用卡透支了7800多元钱,一直没收到银行催欠款的通知,自己以为“最多不过以银行最高利息还款嘛!”也就没在意。没想到的是,前段时间他收到了法院转给他的银行起诉状,他透支的7800多元,已经变成了3.5万元了。他虽然觉得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心里总犯嘀咕,“7800多元,两年就变成了3.5万元,银行利息有这么高吗?这是不是高利贷?”
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罗利平咨询。罗利平告诉他,“这个官司能够打。”这3.5万元由“本金”、“利息”、“复利”和“滞纳金”构成,本金和利息应该还,而其中2.4万元的“复利”和“滞纳金”只是银行业内部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应该还。于是就有了7月3日南京白下区法院那场受人注目的有关信用卡“复利”和“滞纳金”是否合法的辩论。
“复息”和“滞纳金”该不该收
庭辩开始,银行方面“义正辞严”,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这似乎是一场根本没有悬念的官司。但被告律师的辩诉令局势“峰回路转”。
被告律师在法庭上陈述道:“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被告还款的责任,在时隔2年后提出诉讼,目的是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银行要收,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3547.82元。”被告律师罗利平地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向记者讲述了当时庭辩的情形。
在法庭上,罗利平律师当庭出示了最高院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8号)文件。这份批复文件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罗利平认为,“‘复利’收取的依据只是银行业的行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最高院批复的法律效力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信用卡透支利息复利的收取明显违法,法院应该判其无效。”
“所谓‘滞纳金’的收取,更是没有道理!”罗利平律师说。所谓“滞纳金”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很明显,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银行经过改制上市,成了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
具体到王先生身上,罗利平律师认为,扣除无法律依据的“滞纳金”及“复利”,王先生应该还给银行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计3547.82元。王先生合计应还款为11143.25元,而不是3.5万多元。
“况且银行没有及时向王先生提供对账单也有一定过错。”罗利平律师告诉记者。王先生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所以才造成欠款。
“既然‘复利’和‘滞纳金’不合法,那么银行把这两笔费用改为‘违约金’不就合法了?”有人如此担心。
比“高利贷”还“高利贷”
“改成‘违约金’也涉嫌违法!”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告诉记者。“违约责任”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不赔。而且,赔也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而此案中,王先生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呢?客观地说,就是所占用了1万元左右的本金和利息,造成银行2年时间无法对此笔款子再放贷创造收益——银行贷款利率,2年期贷款利率不过7.56%一年,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也不过2000元的损失,与2.4万元有着天壤之别。“人们常说高利贷,信用卡欠款‘复利’和‘滞纳金’加在一起可以说比高利贷还高利贷。”
其实银行信用卡的收费规定有的远远超过高利贷的“红线”。大家可能还对一件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新闻记忆犹新。一位信用卡用户张先生,2004年12月用信用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他在1月25日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事后才发现)。 但就是这区区0.24元,银行在他1月份的账单里记了两笔共计853元的利息,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5416.67%!
在2004年,国内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计息方式:已偿还部分也计息,即要多收利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而国内银行的主流的做法是趋向多收利息的做法。即差一分钱也算欠款,已偿还的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