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退票手续费”如何走出困局 |
|
|
|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刘义昆 2008.7.15 | |
|
“取消退票手续费”问题还在原地打转: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又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铁道部发函回复律师董正伟,但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7月7日《新京报》)
早在2006年,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就曾对律师李苏滨状告北京铁路局收取火车票退票费一案予以开庭审理,最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李苏滨起诉的初衷是希望引起人们对铁路退票费问题的关注。然而,两年多过去了,在公众长久的关注和质疑之下,在董正伟律师向发改委、工商总局和铁道部发出建议申请书、要求“取消退票手续费”之后,发改委才终于有了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铁道部却依然未做出明确回应并拒绝行政复议。
当年李苏滨起诉北京铁路局的依据之一是:2003年1月7日原国家计委出台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信函》中提到:“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再次发售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从国家计委的“规范”到发改委的“建议”,我们发现,民众与铁道部关于退票手续费的艰苦博弈依然在原地打转——司法程序行不通,行政程序推不动,“取消退票手续费”俨然已走入困局。
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哪里是什么法律障碍,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一定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么?如果这样,一些企业规定“商品无条件退货”又作何解释?退票费这一合同本身是在铁道部和民众权利不对等的情况出台的,属于霸王条款,如果修改了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取消退票手续费”,民众当然是可以免付退票费的。
发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都是下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火车退票费不妥”。这似乎有一些道理。铁道部既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又同时拥有中国铁路客货运经营权,即政企合一。而按照《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等相关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下,发改委要撼动这个“铁老大”确实不易。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铁道部门收取退票费,既没有举行听证会,又没有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而是单方面强制收取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而20%的高额退票费也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手中握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按照规定,铁路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由发改委组织举行听证会。既然发改委能促成铁道部春节期间不涨价,为何又不能以举行听证会等方式促成其“取消退票手续费”呢?如果说发改委与铁道部是同级单位,那么发改委还可以通过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来协调解决——“取消退票手续费”之所以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