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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燃油税是终结收费站乱象的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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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魏文彪 2008.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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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高速收费问题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不断有律师状告机场高速收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不断有人站出来质疑此收费合理性。但首发依然置若罔闻,甚至宣称收上100年费也行。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雷表示,目前急于解决的是北京交通拥堵问题。机场开放式收费,效率很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挤。(6月30日人民网)
首都机场高速收费,或许可以一定程度地起到分流机动车辆、缓解交通拥堵的效用,但是这一效用的发挥显然不能建立在违法基础之上。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而此前律师李劲松按照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数字计算,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至2005年底的收入已经超过20亿元,早已偿还完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所以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继续收费缺乏合法依据。在收费3年多之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被转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30年收费期限,但是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向大会提交建议时所指出的,“首都高速公路是北京市与交通部合资修建的,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后者以投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方式出资,这两项均为国家财政出资。其后,北京市将路权划拨给国有企业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这种国有资产在政府不同机构间的转让,不能改变首都国际机场高速公路初始的政府贷款修建的性质”,所以,通过这种路权转让方式是否就可以改变收费年限,成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继续收费的“合法”依据,大可值得质疑。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益,机场高速既然缺乏继续收费的合法依据,实际也就是在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之实。如果说“缓解交通拥堵”可以成为还清贷款的公路继续收费的理由,那么一切社会管理目的也就都可以通过收费方式来达到,任何部门与单位也就都可以逾越法律规定、以牺牲公众权益为代价来收费。首都高速有关负责人所以抱持如此经不起推敲的荒谬逻辑,说到底不过是为其继续收费行为寻找冠冕堂皇的理由,以期能够逃避公众的批评与质疑,达到其继续违法、违规收费的目的。
近几十年来,随着贷款建设公路的兴起,各地公路收费站不断增多,对于部分收费站违法、违规收费的质疑也一直未曾停止过。收费站违法、违规收费现象所以会较为普遍地出现,很大程度上缘于公众与相关部门之间在有关收费与还贷信息掌握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所以公众无从对收费或继续收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有些收费站即便明显属于超期收费,但是有关方面不予拆除,公众也往往难奈其何,而只能无奈地任由其宰割。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路法》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所以实施燃油税是法律提出的刚性要求,公路收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实施燃油税不仅可以起到节约能源、促进公平的效果,而且用征收燃油税代替收费,可以从根本上终结诸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这样的违法、违规收费乱象,从根本上防范公众利益受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盘剥,可以说是保障公民通行事项上合法权益的根本之道。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公路法》将具体组织实施燃油税方案的权力赋予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又由于盘根错节的利益牵扯而缺乏尽快实施燃油税的足够动力,从而导致实施燃油税迟迟难以付诸施行。这不但使得实施燃油税原本可以达到的诸多社会效益难以实现,而且也造成公众在通行上的经济利益难以获得坚实的保障。所以,无论是从根本上终结收费站违法、违规收费乱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出发,还是为促进能源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通过修订法律或由立法机关促使政府部门尽快实施燃油税都极有必要。无论如何,实施燃油税都没有理由一拖再拖,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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