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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个人隐私被“公共化”乃至“牟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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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朱四倍 2008.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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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与公安局近日决定,对全市卫生部门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安全保护,以防止求医者信息泄露事件。据深圳市卫生局介绍,由于医院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网络数据资源比较容易被复制或下载。医院的数据资源既涉及保密文件资料,也涉及求医者的个人隐私,如果发生医院信息系统被攻击或数据被窃等破坏事件,后果严重。(《新京报》6月29日)
此前,深圳市妇幼系统孕产妇信息库泄露事件,不法分子将4万余名孕产妇个人信息录制成光盘,以每张超万元的价格向儿童用品类商家兜售,引起公众不满。而我们也看到了个体在隐私被非法泄露后的恐惧,更看到了在当下社会个体隐私在不经意间被“公共化”的危险。
这是一个尴尬的悖论,何以面对?美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诺齐克指出:“对权利的最轻微的侵犯也是侵犯,也是道德上不允许的。”那么,我们对公民的隐私权被侵犯就不能仅仅止步于道德谴责,而应探讨一种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解决路径。深圳市对全市卫生部门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安全保护,以防止求医者信息泄露事件就是一种努力,是对公民隐私权正当性的确认。
毫无疑问,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达,隐私权保护呈现急切的态势。但是,隐私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一般认为,隐私权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而沃伦和布兰戴斯首倡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则是因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从中我们不难看到,隐私权并非是一种预设的权利,而是来自于公民的抗争。
从生活经验来看,公众在日益紧张和疲劳的社会生活压力之下,必然对公开显得敏感,进一步必然要求张扬免于把私生活公开的利益要求,而加上文明的发展,隐私权成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可以说,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诞生过程,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公众对隐私权的关注也证明了这点。
结合深圳市对全市卫生部门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安全保护,以防止求医者信息泄露事件,我们必须确立公民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具有正当性,隐私权是个人私生活领域屏障的理念。当下社会,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和紧密,现代化交通设备和通讯工具大大缩短了人际距离,专业化的社会分工使得人们相互依赖,现代社会中的个体必须依附于现代文明社会。这注定了隐私权将面临着无穷无尽的来自公共领域的挑战。进一步说,我们要做的就是防患于未然,达到未雨绸缪的目的。
隐私权不是权利范围的预先设定,而是权利角力的结果。应看到,隐私权一词在各种场合下被大众、律师和法官广泛使用,但在不同场合下隐私权的含义又不尽相同,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有时,隐私一词的含义可涉及信息的获得或披露。有时又指身体隐秘,有时又指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有时又指个人的决策权。总之,隐私一词带有信息、身体、财产和决定等方面的含义。”换句话说,隐私是对一大堆价值和权利的一个一般的标签。也正因此,表明了隐私权受保护的复杂性和紧迫性。
因此,当下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和自由的正当性,进而寻找法制化的解决路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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