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垄断应首先反行政垄断 |
|
|
|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魏文彪 2008.8.12 | |
|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8月2日《新京报》)
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在推广某些利于监管的技术与产品过程中,限制企业自行选择所使用的技术或产品类型与品种,属于一种行政垄断性质行为。垄断存在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垄断与基于行政命令制造的垄断两种形式,其中以行政垄断性质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更大,因而理当成为反垄断的重点乃至核心,反垄断首先应当或说主要应当反行政性质的垄断,反行政垄断应当被当作反垄断的根本。
在竞争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垄断由于是在竞争过程中自然形成,因而在垄断的“原罪”上首先就要比行政垄断“清白”,而且这种垄断形成后固然缺乏强有力的直接竞争对手,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因而形成垄断的企业为了防止潜在对手壮大,必然要通过不断革新技术与给予消费者相对优惠价格方式来求取自身市场垄断地位的稳定,因而其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阻碍与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相对可控与有限的。
只要潜在对手具备足够的实力就可参与与垄断企业的正常竞争,所以,基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对竞争的限制并不是天生注定而长久不变的。相比之下,行政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这种垄断由于剿灭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存在的可能性,不需要通过技术革新与对消费者让利即可维护其垄断地位的“江山稳固”,因而其对技术进步的阻碍与对消费者利益的盘剥要严重得多。而且由于行政垄断是基于权力形成的垄断,既然权力天然地为政府与行政机关所垄断,那么在相关领域自然也就永远不会存在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可能性,因而行政垄断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损害与破坏是根本性、毁灭性的。
我国当前出现的垄断更多的是基于行政权力维护与保障的行政垄断,我国民众与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施加者主要是基于行政权力保护的行政垄断行为与现象。比如,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领域大行其道的就主要是铁路、电信、石油等行政垄断,我国民众与消费者对垄断危害感受更多、体味更深,因垄断受损最大的也是来自行政垄断的这些行业垄断,所以当前要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革新与进步、形成与扩大相关行业市场竞争程度,大力促进与发展市场经济,首先就必须拿这些行政垄断行为与现象“开刀”,反垄断应从反这些行业与领域的行政垄断现象开始。
行政垄断当中除了类似电铁路、电信、石油这样的行业垄断之外,还包括地方保护与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进而谋求部门利益等行政垄断现象。地方保护行为限制竞争、侵损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自不待言,像行政机关利用权力垄断市场、推销产品等谋取部门利益行为,实际上就更是一种腐败现象。利用权力垄断市场、推销产品谋取部门利益,说到底是由于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就此而言,反行政垄断,包括赋予公民起诉行政垄断行为的权利,事实上也就能够起到限制权力从而遏制腐败的效用。
只要承认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损害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损害消费者、企业与民众的权益,承认制约权力、规范权力运行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大命题,就不能不得出有必要通过反行政垄断来进一步强化对于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将反行政垄断当作反垄断的重中之重的结论。() | |
|
|
|
|
|
|
|